关于印发《湘潭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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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湘潭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2〕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实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市物价局负责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核定与监管。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对象:具有湘潭市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第四条 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3日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
(三)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
(四)一个普通卫生纸棺;
(五)一个200元以内的普通骨灰盒;
(六)一年以内骨灰寄存费。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对象死亡后,由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湘潭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申请表》(表格可到市民政局网站下载或到各地街道、乡镇领取)。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等)、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表一式两份,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有效,一份由民政部门留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出具给市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市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三)单项基本服务费用少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超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丧属自理。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所产生的遗体处理费用由尸体发现地财政全额负担。
(四)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市殡仪馆报销。
第六条 各县市区(园区)要将免除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市殡仪馆每半年度与各地民政部门据实结算。
第七条 市殡仪馆应当建立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档案。
第八条 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管理机关和受理申请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也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对象的亲属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优惠的,由殡葬管理机关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缴免除的殡葬服务费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从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的亲属,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优惠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对象的亲属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殡葬管理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低保户和“五保”户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