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效地保护好土地资源,建设美丽幸福新炎陵。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境内铁路、高速公路、主干公路(国、省、县、乡道)沿线两侧目视可见区域内建造坟墓。
二、禁止在水源、重要建筑物、居民住宅区周围目视可见区域内建造坟墓。
三、禁止在耕地、国有林地、库坝、河道、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建造坟墓。
四、禁止在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建造坟墓。
五、县城区居民和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村民死亡后一律葬入县城公墓山或划定区域。
六、禁止修建大墓、豪华坟墓、活人墓。修建坟墓只允许设立墓碑。严格控制墓穴面积,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七、禁止非法经营墓地,买卖活人墓。
八、居(村)民死亡后应在殡仪服务中心或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严禁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出殡活动须遵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严禁在出殡沿途的交通主干道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九、对违反本《通告》第一至五条规定的,由有关单位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对违反本《通告》第六、七条的,由有关单位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对阻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由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